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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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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

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  为加强我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导师”,包括硕士生导师、博士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)队伍建设,明确导师职责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营造良好学习研究氛围,培育出更多品学兼优的业科技人才,按照教育部《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8〕1号)文件精神,经2019年12月院务会、党委会研究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公立大学或科研机构设置的博士、硕士学位点兼职导师。导师需以所聘学校或科研单位的聘任文件为准,并在人事处备案。

第三条  充分发挥学术诚信教育作用

(一)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,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,注重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、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。

(二)导师必须重视学术诚信教育和引导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,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,杜绝剽窃、抄袭、编造数据、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,并起到表率作用。

(三)注重研究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的教育,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,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、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
第四条  做好研究生备案和培养工作

(一)每年新招收的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和毕业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必须在人事处备案。

(二根据招生学校培养方案的要求,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,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,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。

(三)严格按招生学校要求,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,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,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。

(四)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情况,对因思想政治、品行道德、组织纪律、学业成绩、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,应及时向招生学校反应情况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
(五)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、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,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,把好论文质量关。

(六)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知识产权成果,除按学校要求的必须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(我院需作为共同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)外,其余全部应为我院第一作者单位。

第五条  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,提高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。实行导师负责制,发挥导师安全教育责任人的重要作用。规范研究生各类活动审批手续,严格实验、实习活动的管理,加强人文关怀,不断强化心理健康教育,确保广大研究生的学习、生活和人身安全。我院不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安全管理,不承担相应责任,由导师和学校负责管理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六条  负责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

(一)研究生在我院学习和工作过程中,导师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规定,给予研究生 “助研”津贴和生活补贴,费用由导师承担的国家、自治区政策允许并可以支出的项目经费中列支,具体支出内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和学校培养方案要求,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导师可以负责研究生的学费支出,学费由导师承担的政策允许并可以支出的项目经费中支付,具体列支经费内容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(三)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。协助联培学校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,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为研究生就业给予推荐、介绍,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。提倡导师充分利用学科资源,鼓励和推荐研究生升学或国内外深造。

(四)导师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课题研究、实验平台、科研条件、学习环境等,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。

第七条  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联培高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3月23日发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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